禁漁期間非法電魚,涼山寧南這5人被判刑......
近日,寧南法院刑事審判庭公開審理了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寧南縣人民檢察院以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身份,要求被告人尹某1、尹某2、陳某某、張某某、謝某某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應當按照《生態修復方案》共同增殖放流價值不低于20,000元的魚苗,或者追償國家漁業資源損失費及生態環境修復費20,000元。
2020年1月29日,寧南縣發布了《關于寧南縣境內江河流域春季禁漁》的通告,確定寧南縣境內所有天然水域為禁漁范圍,2020年2月1日0時至6月1日0時為禁漁期。
2020年4月16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尹某1邀約尹某2、陳某某、張某某、謝某某到寧南縣大同鎮黑水河(小地名周家河壩),使用電魚的方法捕撈水產品,被公安機關查獲,當場收繳水產品鋼鰍、細鱗魚、黃辣丁、鯰魚共計20斤,捕撈工具電瓶一臺、逆變器一臺、電鞭一根、捕魚網四個。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謝某某到寧南縣公安局葫蘆口派出所投案自首。
鋼鰍、細鱗魚、黃辣丁、鯰魚均為寧南縣黑水河內野生魚類。寧南縣人民檢察院委托寧南縣農業農村局出具專家意見函,要求對五被告人非法捕撈水產品的違法行為對生態環境造成的破壞情況及修復出具專家意見。寧南縣農業農村局建議五被告人向黑水河投放價值20,000元的細鏈魚苗(規格為6-8cm/尾)進行增殖放流。
上述五被告人違反水產品資源法規,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均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結合五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認罪認罰等量刑情節,對其判處拘役三至五個月不等的刑期,并適用緩刑,判決五被告人共同連帶賠償損失20,000元,該款專用于修復五被告人在寧南縣大同鎮黑水河段非法捕撈被損害的生態環境。
五被告人在寧南縣大同鎮黑水河的禁漁期采用國家明令禁止的電魚方法非法捕撈魚類,不但直接造成了野生魚類的大面積死亡,更長遠的影響在于,電流對魚類的性腺造成破壞,導致其不育,造成對漁業資源的嚴重破壞,甚至會導致某些魚類種群因為沒有繁殖能力而逐漸消亡。同時,電魚還會對魚的天然餌料,如天然水域中棲息的浮游生物、無脊椎動物造成傷害致死,當魚類的食物鏈遭到破壞后,將對漁業資源和環境資源造成連鎖的毀滅性破壞。
來源:川報攀西新聞 涼山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