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標是:通過在全國范圍建立農村最低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是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殘、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以及生存條件惡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難的農村居民。
四、規范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既要嚴格規范,又要從農村實際出發,采取簡便易行的方法。
(一)申請、審核和審批。申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一般由戶主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村民委員會受鄉(鎮)人民政府委托,也可受理申請。受鄉(鎮)人民政府委托,在村黨組織的領導下,村民委員會對申請人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組織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民主評議后提出初步意見,報鄉(鎮)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核查申請人的家庭收入,了解其家庭財產、勞動力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并結合村民民主評議,提出審核、審批意見。在核算申請人家庭收入時,申請人家庭按國家規定所獲得的優待撫恤金、計劃生育獎勵與扶助金以及教育、見義勇為等方面的獎勵性補助,一般不計入家庭收入,具體核算辦法由地方人民政府確定。
(二)民主公示。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以及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接受群眾監督。公示的內容重點為: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申請情況和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民主評議意見,審核、審批意見,實際補助水平等情況。對公示沒有異議的,要按程序及時落實申請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對公示有異議的,要進行調查核實,認真處理。
(三)資金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則上按照申請人家庭年人均純收入與保障標準的差額發放,也可以在核查申請人家庭收入的基礎上,按照其家庭的困難程度和類別,分檔發放。要加快推行國庫集中支付方式,通過代理金融機構直接、及時地將最低生活保障金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賬戶。
(四)動態管理。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采取多種形式,定期或不定期調查了解農村困難群眾的生活狀況,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納入保障范圍;并根據其家庭經濟狀況的變化,及時按程序辦理停發、減發或增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續。保障對象和補助水平變動情況都要及時向社會公示。
五、落實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籌集以地方為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列入財政預算,省級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根據保障對象人數等提出資金需求,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列入預算。中央財政對財政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要統籌考慮農村各項社會救助制度,合理安排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同時,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為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贈和資助。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挪用。
六、加強領導,確保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順利實施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項重大而又復雜的系統性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將其納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加強領導,明確責任,統籌協調,抓好落實。
要精心設計制度方案,周密組織實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訂和修訂的方案,要報民政部、財政部備案。已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進一步完善制度,規范操作,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尚未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抓緊建章立制,在今年內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起來并組織實施。要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利用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做好宣傳普及工作,使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進村入戶、家喻戶曉。要加強協調與配合,各級民政部門要發揮職能部門作用,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推進信息化建設,不斷提高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管理水平;財政部門要落實資金,加強對資金使用和管理的監督;扶貧部門要密切配合、搞好銜接,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后,仍要堅持開發式扶貧的方針,扶持有勞動能力的貧困人口脫貧致富。要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農村醫療救助工作,防止因病致貧或返貧。要加強監督檢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要定期組織檢查或抽查,對違法違紀行為及時糾正處理,對工作成績突出的予以表彰,并定期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報告工作進展情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于每年年底前,將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情況報告國務院。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工作量大,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推進農村綜合改革,加強農村公共服務能力建設的過程中,要統籌考慮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需要,科學整合縣鄉管理機構及人力資源,合理安排工作人員和工作經費,切實加強工作力量,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逐步實現低保信息化管理,努力提高管理和服務質量,確保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順利實施和不斷完善。
國務院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源涼山新聞網/圖百度圖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