涼山彝族自治州清匪治安武裝自衛隊暫行辦法(1956年)
涼山彝族自治州清匪治安武裝自衛隊暫行辦法 (涼山彝族自治州第三屆人民代表會議第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肅清匪特,鎮壓反革命活動,維護革命秩序,保衛各族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鞏固人民民主專政,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清匪治安武裝自衛隊為不脫離生產的人民群眾的軍事組織,凡勞動人民年滿十八歲至五十歲以下,無精神病者,不分民族、性別,均有參加清匪治安武裝自衛隊的權利和義務;但必須經過本人申請及鄉勞動人民協會通過,并經中隊部批準,始得為清匪治安武裝自衛隊隊員。
第三條 清匪治安武裝自衛隊的任務是:
(一)搜捕潛藏匪特,鎮壓反革命活動,配合人民解放軍及公安部隊剿滅匪患及反革命叛亂,維護社會治安,保衛各族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安全,鞏固人民民主專政。
(二)貫徹執行人民政府的各項政策法令,積極參加和保衛民主改革等各項群眾運動。 (三)團結互助,積極參加并堅決保衛生產和互助合作事業。 第四條清匪治安武裝自衛隊的組織系統:涼山彝族自治州和縣設立人民武裝委員會,區設大隊部,鄉設中隊部,負責領導清匪治安武裝自衛隊的一切工作。 第五條組織編制:
(一)各級人民武裝委員會設委員五至九人,并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大隊設正、副隊長、教導員、文書各一人;分隊、小隊分設正、副隊長一人。
(二)凡隊員五至十五人者編為一小隊;二至四小隊編為一分隊;分隊直屬中隊部領導。男女隊員可視具體情況分別編隊或混合編隊。
(三)凡小隊、分隊、中隊干部之任命,原則上均由隊員民主選舉產生。分隊以下干部經大隊部批準;中隊干部由縣人民武裝委員會批準任命或用委任方法任命。如因故需要改選時,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改選之。大隊以上干部由上兩級或上一級任命。
第六條 制度: (一)定期舉行小隊、分隊、中隊全體隊員大會;大隊以上機關,視工作需要得召開自衛隊隊員代表會議。
(二)根據隊員要求與工作需要,建立不脫產和臨時脫離生產的兩種訓練制度。 (三)建立人員、武器、彈藥登記統計和武器、彈藥保管制度。
(四)大隊部每年檢閱一至二次,縣人民武裝委員會每年檢閱一次。 第七條 清匪治安武裝自衛隊的槍彈來源規定如下:
(一)自有槍彈的隊員帶槍彈入隊,仍為本人所有和使用,但必須切實負責保管,不得隨便轉借或出賣,更不能用于參加冤家械斗或其他危害治安的行為。
(二)清匪治安武裝自衛隊槍枝不足時,得在鄉勞動協會和中隊部領導下,向持有槍彈的非勞動人民借用,并代為保管。
(三)清匪治安武裝自衛隊的槍彈如有消耗,在必要時得由上級酌情補發。 第八條各級清匪治安武裝自衛隊領導機關及其所屬的自衛隊,除受其上級領導外,應接受同級勞動人民協會的領導,如兩者所給于任務有抵觸時,應執行上級機關的指示;自衛隊在配合人民解放軍和公安部隊清匪時,應接受其指揮。
第九條 自衛隊隊員因參戰、剿匪負傷而致殘或犧牲者,需照中央人民政府內務部一九五零年十二月十一日公布的“民兵工傷亡撫恤暫行條例”執行。 第十條凡服從命令,執行任務,積極學習,遵守人民政府法令和群眾紀律,并積極主動宣傳人民政府的政策,維護國家法令,與一切違反政策法令及破壞群眾紀律行為作斗爭有顯著成績者,得酌情表揚獎勵之;凡違抗命令、違反法令、破壞群眾紀律者,應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處分。
第十一條 清匪治安武裝自衛隊經費,按人民政府規定撥給。 第十二條本辦法經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第三屆人民代表會議第一次會議通過,報請四川省人民委員會批準后公布施行。本辦法其解釋權屬于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人民委員會。
源涼山新聞網/圖百度圖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