涼山彝族自治州大橋水庫工程管理條例(2000年)
涼山彝族自治州大橋水庫工程管理條例 (2000年3月30日涼山彝族自治州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00年5月9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大橋水庫工程的管理和保護,充分發揮工程的綜合效益,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和《涼山彝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涼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大橋水庫工程是以灌溉和城鄉生活、工業供水為主,結合發電、防洪、環境保護、水產養殖及旅游等綜合利用的大型水利工程。
大橋水庫工程包括大橋水庫庫區水域、樞紐工程、電站、左右干渠及其配套渠系,漫水灣樞紐工程、左右干渠及其配套渠系,以及與工程相配套的交通、水文、輸變電、通訊等設施、土地和房屋等地上附著物。
第三條 從事大橋水庫工程建設、管理、保護和涉及大橋水庫工程有關活動的公民、法人及組織、必須遵守本條例。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大橋水庫工程的義務,對損壞工程的行為,有權制止、舉報。 第四條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大橋水庫工程的主管機關。經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大橋水庫工程管理局負責大橋水庫工程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大橋水庫工程的經營管理實行業主負責制。 第六條對管理和保護大橋水庫工程成績顯著的組織和個人,由自治州水行政主管部門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七條 大橋水庫工程的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由自治州人民政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劃定。 第八條大橋水庫工程實行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大橋水庫工程管理單位管理大橋水庫庫區水域、樞紐工程、電站、左右干渠,漫水灣樞紐工程及左(含邛海支渠、西昌至德昌支渠)右干渠。
干渠以下渠系由受益地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管理單位管理,并接受大橋工程管理單位的指導。 第九條大橋水庫工程的建設應當按照全面規劃、統籌兼顧、確保質量、綜合利用、講求實效的原則,依據工程建設管理程序和分級管理權限組織實施。 第十條大橋水庫工程管理單位必須切實做好工程安全防范、防洪抗洪和抗震救災工作。 第十一條大橋水庫灌區的受益農戶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承擔工程歲修、配套、防滲、水毀修復等勞務。 第十二條大橋水庫灌區內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有效灌溉面積和工程設施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侵占。因建設確需占用的,須經有批準權的部門批準,并按規定繳納有效灌溉面積占用費和工程設施補償費。
第十三條 在大橋水庫工程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爆破、建窯、埋墳、打井、開礦、采石、建廠;(二)在大壩、渠堤上建筑、種植農作物、鏟草或從事集市貿易; (三)傾倒和亂仍各類固體廢物,堆放雜物或掩埋污染水體的物體;(四)排放危及水利工程安全的棄水; (五)炸魚、毒魚、網箱養魚。 第十四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擾、阻礙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正常工作;禁止非工程管理人員操作工程設備。 第十五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損毀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觀測、防汛、通訊、水文、輸變電、交通等附屬設施,不得在專用通訊線路上擅自搭接其它線路。 第十六條在大橋水庫庫區水域航運的船只,須經大橋水庫工程管理局同意,并在港航監督等有關部門辦理證照后方可行駛,證照不齊備的不能行駛。
第三章 用水管理 第十七條大橋水庫工程供水實行統一調度,分級管理。水量的分配和調度應在保證防洪安全的前提下,依照農田灌溉、城鄉生活用水、工業、發電、水產養殖、旅游的順序進行安排。
第十八條大橋水庫工程供水范圍內的用水戶,應本著節約用水原則,向供水單位報送年度用水計劃。經批準后按計劃供水。用水單位超計劃用水,必須提前向供水單位提出超計劃用水申請,經批準后,方能用水。
供水部門無正當理由不得減少或停止供水。 第十九條 用水戶必須服從供水調度。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攔截和搶占水源,不得擅自放水,不得擾亂供水秩序。
第二十條 供水單位和用水戶應在分水設施上設備合格的計量設備。
第四章 經營管理 第二十一條 使用大橋水庫工程供應水的單位和個人都應按期向供水單位交納水費。超計劃用水,交納加價水費。
逾期不向供水單位交納水費的,責令限期交納,并每日加收應交水費2﹪0的滯納金;到期仍不交納的,供水單位有權減少直至停止供水。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平調、挪用水費。 第二十二條大橋水庫建成后,因水庫調節而新增的發電量,由受益電站按規定向大橋水庫工程管理單位給付補償。 第二十三條大橋水庫工程管理單位依法管理和使用取得使用權的土地及管理范圍內的水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四條充分利用大橋水庫管理范圍內的水土資源、設施設備和技術等優勢,采取多種所有制經濟形式,有規劃地開展綜合經營。 第二十五條在大橋水庫工程管理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必須確保工程完整安全,水質不受污染,環境不受破壞。興建各類經營設施,須經大橋水庫工程管理局同意,當地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
第五章 環境保護 第二十六條大橋水庫工程保護范圍內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組織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植樹、種草,逐步擴大植被面積,保持水土,涵養水源。 第二十七條嚴禁在大橋水庫工程保護范圍內毀林毀草、開墾、燒山開荒。對現有25度以上的坡耕地,應退耕還林還草,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八條大橋水庫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內的林木,未經有審批權的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伐。 第二十九條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負責籌集大橋水庫工程綠化資金,專項用于大橋水庫工程保護范圍內森林的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 第三十條嚴格控制在大橋水庫工程和保護范圍內新建各類建設項目。確需建設的,須經大橋水庫工程管理局同意,當地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 第三十一條禁止向庫區水域及渠道排放未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廢水。 大橋水庫庫區水域禁止汽油、柴油機動船只營運。 第三十二條大橋水庫工程的移民不得以任何理由返遷。未經大橋水庫工程管理局同意和當地縣(市)人民政府批準,任何人不得遷入大橋水庫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內定居。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二)、(三)、(四)項和第十五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可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的,依照漁業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操作工程設備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可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供水部門無正當理由減少或停止供水,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給予賠償。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不聽勸阻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限期治理;造成植被破壞、水土流失的,按有關法律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不聽勸阻的,由大橋水庫工程管理局協助有關縣(市)人民政府負責遷回安置地或原居住地。 第三十九條在大橋水庫工程范圍內發生的違反本條例的水事行為,由大橋水庫工程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其中屬縣(市)管理的由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在大橋水庫工程范圍內發生的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它行為,由大橋水庫工程管理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處罰決定。 第四十條大橋水庫工程管理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賄賂,違法行政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行政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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