涼山彝族自治州義務教育實施辦法
涼山彝族自治州義務教育實施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各民族人民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結合涼山彝族自治州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涼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行國家統一規定的九年義務教育制度。
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
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住宿費,免費提供教科書。嚴禁亂收費。
自治州依據國家規定,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的實施,促進義務教育的均衡發展。
第三條義務教育應當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使適齡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礎。
第四條自治州境內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并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第五條 自治州優先發展民族教育,采取發展民族寄宿制教育、實行雙語教學等適合民族地區實際的特殊措施,保障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自治州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經濟貧困的和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自治州組織和鼓勵州內外經濟發達地區支援州內經濟欠發達的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六條 任何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本實施辦法的行為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第七條 自治州對在義務教育實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學生第八條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
凡于當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之間年滿六周歲的兒童,經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申請,可以入學,學校不得拒收或者另外收費。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第九條 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
學校不得采取或者變相采取考試、測試、面試等形式選拔學生,不得將各種競賽成績、獎勵、證書作為招生入學的依據。
縣(市)人民政府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
自治州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相應政策措施,對自治州內的少數民族女兒童及少年,孤、殘兒童及少年,進城務工人員子女,農村留守兒童和現役軍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條自治州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縣(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建立并實施控輟保學工作機制,防止適齡兒童、少年輟學,保證其完成義務教育。
縣(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和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幫助解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困難。
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協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不得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招收適齡兒童、少年進行文藝、體育等專業訓練的社會組織,應當保證所招收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自行實施義務教育的,應當經縣(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 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二)遵守學生守則和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行為習慣和健康心理;(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四)遵守所在學校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 學校第十三條學校的設立、停辦、撤銷或者合并,應當履行報批手續。小學和農村初級中等學校,由縣(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城市初級中等學校由縣(市)人民政府報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縣(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的數量和分布情況等因素,按照國家和自治州有關規定,合理配置教育資源,把實施義務教育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科學制定、調整并實施學校設置規劃。
縣(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寄宿制學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
城市新建居民區,需要設置學校的,應當與居民區的建設同步進行。
第十五條學校建設應當符合當地城鄉規劃和國家規定的辦學標準,在運動場地、藝體設備、教學儀器、圖書、現代教育技術設備設施等方面具備相應的條件,適應教育教學需要。
學校建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進行,符合國家規定的選址要求和建設標準,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規范、規程和標準,確保學生和教職工安全。
學校工程建設項目納入當地規劃建設行政部門監管。嚴格執行無障礙設計規范。
第十六條新建、改建、擴建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劃和建設與義務教育相應的體育設施,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環保手續。在已建的工業項目衛生防護距離內,禁止規劃和修建學校。在學校周邊新建工業項目,應當符合學校建設衛生防護距離和環保要求。
第十七條自治州內30萬人口以上縣(市)應當設立特殊教育學校或者特殊教育中心,其余縣應當設立特殊教育班,對視力殘疾、聽力語言殘疾和智力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
特殊教育學校應當具備適應殘疾兒童、少年學習、康復、生活特點的無障礙場所和設施。
普通學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并為其學習、康復提供幫助。
第十八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適齡兒童、少年設置專門的學校實施義務教育。
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進行義務教育,由縣(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組織實施,所需經費由學生所在縣(市)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十九條自治州人民政府和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促進學校均衡發展,縮小學校辦學條件的差距。加強農村學校和薄弱學校的建設,推進村級小學標準化建設,確保適齡兒童、少年享受公平、均等的義務教育。
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分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的性質。
政府部門、社會組織和學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向學生亂收費用,不得將捐資助學與學生入學掛鉤。
第二十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保護學生、教師、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
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依法對縣(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履行學校安全工作職責進行檢查、督促、指導。
縣(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對所轄學校的安全工作負責,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開展安全評估,對需要維修改造的應當及時予以維修、改造。
第二十一條學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警機制,應當對學生和教職工進行珍愛生命的教育,開展地震等自然災害及其他安全方面的教育和避險方法的培訓。加強管理,落實責任,及時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積極有效地預防安全事故。
學校加強衛生工作和食品安全工作,加強疾病預防和控制,保證食品安全,保障教師、學生的身體健康。
第二十二條 學校不得聘用曾經因故意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患傳染性疾病未治愈或者其他不適合從事義務教育工作的人擔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學校教育教學秩序,侵犯學校、教師和學生正當權益;不得侵占、破壞學校校舍、場地和教學設施。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義務教育實施的活動。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進行有害學生身心健康的活動。
學校不得組織學生參加非公益性演出和非公益性慶典活動。
學校的校舍、場地和教學設施不得移作他用;未經縣(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不得出租。
第二十四條 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校長由縣(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聘任。
第二十五條學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建立學校管理制度,制定學生行為規范。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予以批評教育、處分,但不得違背學生及其監護人意愿責令學生轉學、退學,不得開除學生或者變相開除學生。
第四章 教師第二十六條 教師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為人師表,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遵守教師職業道德規范。
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
第二十七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縣(市)人民政府保障教師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改善教師工作和生活條件;完善農村教師工資經費保障機制。
教師的平均工資水
源涼山新聞網/圖百度圖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