涼山州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鼓勵和支持民營經濟又好又快發展若干政策
涼山州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鼓勵和支持民營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涼府發〔2013〕33號各縣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現將《關于鼓勵和支持民營經濟又好又快發展若干政策措施》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涼山州人民政府2013年11月30日關于鼓勵和支持民營經濟又好又快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為認真貫徹落實《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鼓勵和支持民營經濟又好又快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發〔2013〕44號)和《中共涼山州委涼山州人民關于推進民營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實施意見》(涼委發〔2013〕19號),充分發揮民營經濟在促進全州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政府引導力度。根據民營經濟發展需要,強化服務意識,改進服務方式,創新服務手段。將民營經濟發展納入全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對民營經濟發展的動態監測和分析,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產業政策、發展規劃、投資重點和市場需求等方面的信息。建立促進全州民營經濟發展的工作協調機制和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加強部門之間配合,形成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合力,定期調查研究重大問題,促進重點工作落實。充分發揮各級工商聯在政府管理民營企業方面的助手作用。改進和完善現行統計制度,及時準確反映民營經濟發展狀況。依據國家、省和州有關規定,定期表彰獎勵貢獻突出的民營企業和為民營經濟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各縣市政府要明確民營經濟主管部門,充實人員,保障經費,增強功能,抓好本地民營企業發展工作。民營企業主管部門要加強責任考核,開展督導檢查,推進各項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
(二)加大財政資金支持力度。從2014年起,州本級財政整合支持企業發展的各類資金,統籌安排不少于2000萬元的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各縣市也要根據本地實際安排一定數量的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重點支持有發展潛力的民營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技術進步、結構調整、轉變發展方式、擴大就業、以及改善服務環境等方面。積極爭取國家、省加大對我州的支持力度,優化國家、省支持資金和州、縣市財政資金的支出結構,同等對待民間投資主體。
(三)編制涼山州鼓勵民間投資產業導向目錄,引導民營企業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產業領域內投資。建立健全涼山州民營中小企業項目庫,并實行動態管理,利用項目庫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中小企業申報國家、省各類產業扶持資金項目。
(四)支持民營企業自主創新。民營企業建立省級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和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創新實驗基地、技能大師工作室的,按省政府資助或獎勵金額給予1:1配套資助或獎勵。
(五)支持民營企業牽頭實施或參與國家新興產業創業投資計劃、省重大科技計劃項目,支持攀西試驗區重大科技攻關及產業化項目和重點人才培養引進項目,資助民營企業開展省級以上技術標準制定,對主導制定國際、國家、行業標準的民營企業,州政府將予以通報表揚,并按省政府獎勵金額給予1:1配套獎勵。
(六)引導民營企業積極開展技術改造,對符合產業政策的技改項目,納入政府相關的專項資金支持范圍,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兌現加速折舊政策。
(七)支持民營企業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對民營企業自主創新科技成果轉化按規定給予成果轉化資金資助。
(八)鼓勵民營企業參加國際性、全國性和區域性博覽會、交易會、展銷會,同等享受政府相關的專項資金補助。
(九)加大政府采購支持。嚴格執行政府采購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優惠政策,落實年度面向中小企業的政府采購不低于采購總額的30%,其中面向小微企業的政府采購應不低于年度采購項目預算總額18%的政策。在同等條件下,基本建設招投標、政府采購優先面向中小微企業采購,優先選用近距離產品和勞務服務,擴大我州鋼材、水泥等產品在全州公益設施項目建設中的使用率,嚴禁通過設定附加條件變相對民營企業設置門檻。
(十)優化金融機構貸款增量財政激勵獎補政策,提高政府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考核中“小企業貸款增加額”比重,加大對中小企業貸款增加額的獎勵力度。
(十一)完善國庫現金存款資源配置機制,將參與國庫現金管理的商業銀行對小微企業的信用貸款額度作為計算分配國庫現金存款額度的重要因素。
(十二)建立小微企業信用貸款風險補償金,對符合條件的銀行類金融機構給予一定比例的風險補償或費用補貼。
(十三)支持建立健全主要為小微企業服務的融資擔保體系,州政府參股設立涼山州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鼓勵縣市人民政府參股和控股部分擔保公司。
(十四)加大擔保貸款財政獎補力度,降低擔保額度分檔標準,提高財政分檔補助水平,通過業務補助、保費補助、資本金投入等多種方式,促進擔保機構擴大小微企業擔保貸款規模,降低對小微企業的擔保收費水平。對符合小額擔保貸款政策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微企業貸款,財政部門按照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利率給予適當貼息。
(十五)對符合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的企業或者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以及攀西試驗區鼓勵類產業企業,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2015年底前,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十六)自2013年8月1日起,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增值稅;對營業稅納稅人中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營業稅。對經營營業稅應稅項目或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個體工商戶和個人,按國家規定上限執行我州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按期納稅的,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起征點為月營業額(銷售額)2萬元;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日)營業額(銷售額)500元。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依照研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十七)民辦學校資產過戶涉及到的股權(股份)轉讓收入,房屋、土地權屬轉移等,按國家有關規定減免稅收。除另有規定外,企業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按程序報經州、省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3個月繳納稅款。
(十八)優化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在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存貸比考核、資本計量、不良貸款容忍度、監管評級等方面實施差異化監管。
(十九)推動建立完善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組織體系,做實專營機構,支持金融機構向小微企業集中的區域延伸服務網點。支持和鼓勵攀西試驗區內各類金融機構、準金融機構規范健康發展,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攀西試驗區設立科技支行,加大對科技創新和科技企業的支持力度。
(二十)加強部門聯動,推動實施“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提升工程”,做好中小微企業篩選和融資培育、對接工程。支持自主創業,對符合條件的城鄉勞動者和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的,給予小額擔保貸款支持。支持外向型民營企業通過訂單融資、協議融資、境外人民幣借款、內保外貸等方式實現跨境融資。
(二十一)鼓勵和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金融創新,開發股權質押、知識產權質押、倉單質押、出口退稅質押、收費權收租權質押等貸款產品。大力發展村鎮銀行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和小額貸款公司,適當放寬小額貸款公司單一投資者持股比例限制。
(二十二)鼓勵符合條件的民間資本投資入股金融機構和參與金融機構增資擴股、重組改造;各金融機構和融資服務機構要提高對小微企業融資服務收費的透明度,嚴禁附加不合理條件。
(二十三)進一步加強對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上市輔導,積極促成其通過證券市場發行股票融資。鼓勵和支持具有明顯成長潛力、較好預期經營業績和符合國家有關條件的民營企業,運用企業債、公司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中小企業集合票據、區域集優直接債務融資和資產證券等債務融資工具,通過債券市場發行債券籌資。支持和促進中小企業充分利用股權融資、信托融資、金融租賃融資、銀行業信貸工具創新等新型融資工具融資。
(二十四)積極探索開展中小企業私募債券試點,支持符合條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發行小微企業專項金融債券,所募集資金發放的小微企業貸款不納入存貸比考核;拓寬保險覆蓋面和保險資金運用范圍,鼓勵保險資金探索參與我州交通、能源、水利、市政公用及電網改造等基礎設施和重點產業項目建設。
(二十五)對列入省、州重大推進項目的民營企業用地,統籌使用州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對攀西試驗區內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建設項目,在土地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上優先保障、及時供地,優先安排攀西試驗區增減掛鉤項目。
(二十六)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確需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依法按程序及時調整。民間投資項目用地符合《劃撥供地目錄》的,可采取劃撥方式供地。支持民營企業采取租賃方式使用國有土地。鼓勵節約集約用地,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對工業項目在原土地上增加廠房建筑面積、提高土地利用率的,不再增收或調整土地出讓金。大力培育和發展標準廠房租賃市場。
(二十七)擴大緊缺技術工種技能培訓,對經崗位技能培訓并取得技師、高級技師和工藝美術大師資格的,由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
(二十八)對小微企業新招用高校畢業生并組織開展崗前培訓的,由企業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按規定給予培訓費補貼,具體標準由州財政局、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確定。對小微企業新招用應屆高校畢業生,簽定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執行期限延至2014年底。支持民營企業參與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工作,落實就業見習生活補貼。對民營企業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按規定給予社保補貼、崗位補貼。
(二十九)推動實施“企業‘5555’培養造就計劃”、“產業人才聚集計劃”等計劃。民營企業要足額提取職工教育培訓經費,開展職工技術、技能培訓。民營企業引進急需緊缺的高層次外國專家或高技能外國人才以及“兩院”院士,并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每年在我州實際工作時間6個月以上)的,由企業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在相關專項資金中給予補助。完善人才評價標準體系,進一步暢通民營企業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和職業技能鑒定渠道。
(三十)對攀西試驗區內民營企業緊缺急需的高層次、高技能人才,其住房、戶籍、就醫、配偶就業、子女入學等享受省、州人才引進有關優惠政策。
以上針對民營企業的扶持政策,農民專業合作社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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