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買賣房屋起糾紛 雙方爭執六年多
2014年6月,經州中級人民法院調解,一樁跨度6年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的當事雙方終于自愿達成協議。
2007年的12月,家住西昌市的王華把一套面積為65.5平米的住房作價2萬元賣給了家住寧南縣的孫鑫。雙方簽訂了合同,按照一般的買賣房屋的程序進行,孫鑫支付王華2萬元的購房款,王華交付孫鑫房屋和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
然而,就在合同簽訂后,一系列的問題發生了,這也導致了雙方出現分歧。矛盾越積越深,雙方也因此糾纏了6年。 賣房主 : 要求解除合同2008年的一天,買房者王華感到很煩惱。因為自己已經賣出的房子因為年久失修倒塌,所形成的建筑垃圾對相鄰各住戶的生活產生了影響,特別是造成了鄰居出行不便。
王華稱,自己在簽訂買賣合同后,曾經多次通知孫鑫前來接收房屋,并辦理相關的手續,但孫鑫卻遲遲不來辦理入戶手續,未接收房子。如今,又出現了房屋倒塌的事情,更是無法再將交易進行下去。
于是,王華一紙訴狀將孫鑫告上了法庭,認為由于孫鑫的原因,導致自己一直無法履行支付義務,現交易標的的滅失,更無法履行交付標的的合同義務。因此,希望法院依法判令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
買房主 : 合同合法有效 提起買房一事,買房者孫鑫有著自己的看法。他認為,王華所說的一些事實不正確。
2007年12月15日,在簽訂合同的當天,孫鑫就已支付了2萬元的購房款,王華也在當天把涉案的房屋鑰匙交給了孫鑫,同時交付了該房的房屋使用證和土地使用證。之所以未辦理過戶手續,原因是王華給的雙證是老證,而在辦理過戶手續的過程中需要重新界定邊界,必須先將老證換成新證。而在自已一人去辦理過程中,還出現了測繪人員錯誤打印了名字一事。
此外,房屋確因年久失修垮塌了部分,但已經修繕。與鄰居發生的爭執,也已經協商解決。因此,王華要求解除合同的行為違背了誠實守信的原則,違背了合同法中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要求,應該予以駁回。
法院 : 維持合同有效法院經查證,雙方在2007年12月15日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書》,協議簽訂后,雙方按合同約定各自履行了各自的義務,并且王華將雙證交給了孫鑫。因老房產證需要換成新證才能過戶,西昌市房管局對涉案房屋進行了相關的測繪,并給孫鑫換發了新房產權證,但至今還未辦理過戶手續。
最終,經過法院努力,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雙方對《房屋買賣協議》及后簽訂的《補充協議》均無異議;孫鑫自愿一次交付王華補償款5000元;王華在接受補償款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就案涉房屋買賣相關問題向孫鑫提出任何的主張,雙方糾紛就此了結。(文中人物均為化名)(本報記者 楊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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